保护“三农”需构建三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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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4-1-9 11: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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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在工业化的初期向中期过渡的阶段,城乡统筹、工农协调发展就是这一阶段具有的特征和应有的方针。
就当前形势而言,加强城乡统筹,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最迫切的需要是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尽快构建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
形成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城市和农村是生产力发展的两个层面,从目前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总量看,城市处于中心地位,占有了国民经济总量的80%以上;而农村则占有人口和地域空间的大部分,生产力水平低,人均占有资源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扶持。
客观分析看,农村有资源,无资本;农民不缺乏向社会贡献财富的能力,但农村缺乏表现农民创造财富价值的货币;给农村以资金,实际上是给城市以市场。因此,统筹城乡发展,最要紧的是统筹城乡投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支出的结构,形成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
首先,政府财政预算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把农村作为一个重点,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公共设施投资力度,如农村水、电、路等。这样一方面能够改善农村生活居住和生产条件,同时也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劳务收入。
另外,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取向也需要更加明确。其中增加农村信贷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降低“三农”贷款门槛是当前较为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引导商业银行恢复和扩大农贷业务,研究以财政资金作补贴,带动各类民间资金和银行资金投向“三农”项目;加快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真正成为支持“三农”的资金投入主渠道;建立支农信贷资金合理使用的约束机制,杜绝农业资金“农转非”。
建立减负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农民为国家工业建设和城市发展提供原始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现在农业要发展、农民要增收,但抗御自然、市场风险的能力低,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需要得到全社会关心、支持、尊重和爱护。
对于我国农村政策而言,首先要稳定现有的基本政策。其中要继续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真正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坚持“自愿、依法、有偿”原则,稳妥有序地进行土地流转。注意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把现行强制性的行政征用行为转变为交易性的市场购买行为,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一定比例返还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从根本上确认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等。注意完善双层经营,特别是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提高农村自我服务能力。
其次要研究制定、完善扶持政策。加快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充分利用WTO规则的国内支持空间、“绿箱”政策,对农业进行补贴。特别是要重视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把用于粮食流通等领域的补贴改变为补贴生产环节。最后要真正落实减负政策,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更要抓紧进行配套改革,以建立减负的“长效”机制。
将农村保障规范化、制度化
城乡统筹,最大的障碍就是长期存在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在目前所有城市居民都普遍享有社会保障的时候,农村的社保体系还处在一个萌芽、起步的阶段。可以说,这正是城乡差别的重要表现之一。
当然,由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收入消费结构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而城乡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可能采取一个统一模式,农村更不能完全照搬城市的办法。
具体来说,当前可以着手抓好以下工作:首先是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根据农业保险业务量,按比例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基金,对地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或补贴,各级政府也可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其次要加快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现在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已经出台了这方面的政策,应争取由中央出资,解决贫困地区农民较低生活保障问题,使社会救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后要逐步将进城民工、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职工分门别类纳入社会保障网络之中,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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