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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将受刑法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
信立网4月21日讯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四月二十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本次修正的食品法草案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基础上修正的,在转基因食品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食品召回制度等多方面新增了有关条款,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提高了处罚力度,特别明确“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等11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草案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1类食品为非法生产经营食品。同时对这11类食品提出了相应的刑罚和经济处罚手段,这在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未做出如此的明确和提高法律责任。反映出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全所未有的重视,据有关法律工作者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食品法草案既是立法的必要程序,也是通过草案报公布让广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对草案有个基本的了解,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的相关措施,满足市场需求。更是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如何避免生产经营风险。”
2007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在思想意识上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草案的公布表明国家将用法律的形式固化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确实把民生放在首位。草案的颁布提醒信立农贸城的广大生产经营者必须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做合法的经营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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