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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市放心食品工作,保证牛羊、家禽肉品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中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及《宁夏
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牛羊、家禽
定点屠宰和牛羊、家禽肉品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家禽屠宰和牛羊、家禽肉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民,
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牛羊、家禽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凡上市销售的牛羊、家禽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定点屠宰厂(场)的专业技术人员检疫后出据检疫合格证明,并
加盖验讫印章和持有发货单(随货同行)的清真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家禽肉品,一
律不得出厂(场)上市。
三、各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加工无免疫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的牛羊、家禽。屠宰检疫时,动物检疫
人员必须免疫耳标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定点屠宰厂(场)外私屠滥宰牛羊、家禽,家庭自宰自食以及用于民族宗
教活动的除外。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收购屠宰也可以提供代屠宰服务,代宰加工服务按有关标准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承运、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和非定点屠宰的牛羊、家禽肉品。
六、销售外埠牛羊、家禽肉品,必须出示原产地动物检疫机构和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检验合格
证明及发票(随货同行)。
七、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超市、商场和各肉品交易市场及从事牛羊、家禽产品加工的单位、个人,
在使用、销售、加工牛羊、家禽肉品前,必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发货单(随货同行)。
八、我市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一律为清真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其屠宰的牛羊、家禽
必须按照回族风俗习惯操作,严格遵守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屠宰加工非清真畜禽类产品。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检验证明和合格验讫印章及发货单。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商务、农牧、工商、民族宗教、卫生、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05提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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