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将实行新法停止退税权的审批权限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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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5-5-11 10: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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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审核等环节进行了全新规定
记者获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的新的管理办法,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违章处理等环节进行了全新规定。
新办法与1994年的旧办法相比, 有几点重要变化:“出口商”替代“出口企业”
旧办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 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而新办法所指的出口商范围则大得多, 明确规定出口商包括三大类:即对外贸易经营者、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新办法特别注明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登记”改为“认定”
旧办法要求出口企业应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退税登记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而新办法将原来要求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做法改为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即对外贸易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时,应分别在备案登记、 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逾期申报不退税
新办法严格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还特别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 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 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该通知也从5月1日起施行。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审批权限放宽
新办法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 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而旧办法中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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