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发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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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1-24 13:5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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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发市场是基于[批发市场法](昭和46年第35号法律),经过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在流通、消费水产品、肉类、新鲜瓜果菜、花卉的重要城市,为批发鲜活农副产品为目的设立的地方公共团体。
鲜活农副产品的特点:
1、 保鲜困难。
2、 难以长期保存。
3、 品种多。
4、 由于天气生产状况的影响,价格变化大。
5、 消费量和生产量难以协调,难以满足希望的价格。
6、 少量、多样、变化多端的零售需求。
鉴于上述的商品特性,为保证这类商品的上市和销售,避免无序的竞争和不公正、不
公平的交易。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生产者的利益。按照法律和商务规则设立了公开的有良好环境和卫生条件、设备完善的流通机构。中央批发市场每天汇集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来之全国各地的鲜活农副产品。
中央批发市场的职能:
1、 作为销售新鲜食品的主渠道,快速、卫生、高效地保障大量鲜活农副产品的上市和分销。
2、 基于法律和商务规则,确保公正合理的交易,形成适当的价格。
3、 明确的支付制度,提高市场信誉,促使丰富的商品上市。
4、 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鲜活农副产品的稳定供给源,为生产者提供放心的持续稳定的销售渠道。
中央批发市场的组织:
市场建设者--
政府负责中央批发市场的运行和设施管理,监督指导公平交易。
批发商--
由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接受全国各地生产者的销售委托。以拍卖的形式批发购进的鲜活农副产品,以规定的比例向委托者收取‘委托手续费‘。以此为经营手段的公司在中央批发市场又分为水产批发商和新鲜果菜批发商。在每个中央批发市场中视市场规模各有二家或二家以上。
中、小批发商--
由市长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在中央市场内设有店铺,可以参加拍卖,将竞拍所得商品批发给买卖参与人或购买人。
买卖参与者--
由市长认可。
在其它地点设有批发商店。可以和中间批发商一起参加拍卖,有资格购买商品再进行批发的业主。
零售商--
需开业许可。
可以从中间批发商购买商品的小批发商、加工业者、饮食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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