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定点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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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7-24 16: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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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意见的退知》,为促进我省畜禽产品的市场流通,提高定点畜禽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畜禽产品市场体系,建立稳定的产销链,加强畜禽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是指:具有全国全省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备,并经农业部或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批准命名的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第三条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我省大城市和部分的发展潜力,交通方便,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性、地区性经济中心的城市的畜禽产品主产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所定点的鲜活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批准命名的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改造为主,适当新建,合理布局、平衡发展,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均可申报我省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产地市场:
建设专业性批发市场为主。主要依据畜禽产品的生产规模、数量、商品流量、产品特点来规划市场建设的类型、规模、设施、功能等,同时要充分考虑商品流向、市场辐射范围、交通位置以及城镇建设等因素的影响。
市场位于全国性、全省性或区域性、地区性鲜活畜禽产品主产区,并且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市场年交易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禽产品交易量的1/3以上,三州和部分边远山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申报条件适当放宽标准。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
主要依据城市消费人口和畜禽产品市场容量来规划市场建设的数量、规划、设施、功能等到,以建设综合性批发市场为主,一般不规划发展新的专来性销地批发市场。要认真考虑与零售系统的衔接、交易习惯、交通位置、城市发展规模竺因素的影响。
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畜禽产品交易额达1.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市场主营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六条市场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畜禽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及有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具有较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市场运行较为规范。
第八条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年审批时间
第九条定点市场的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市场,须先向当地县能畜牧(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率牧(农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州畜牧(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州畜牧(农牧)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申报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单位,申报详细材料报省局主管部门。
第十条定点市场的审批程序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根据市州畜牧(农牧)主管部门拟推荐的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经省畜牧食品局主管部门实地考察,评审后,报省畜牧食品局批准命名我省定点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在我省命名的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向农业部推荐农业部全国定点批发市场。
第十一条定点批发市场审批时间、审批数
根据我省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省畜牧食品局每年10月底前审批命名3-5个区域性、地区性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第四章对定点市场的扶持
第十二条按照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帮助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与全国、省内重点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
第十四条优先吸收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加入四川省畜牧食品信息网和全国农产品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和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对市场的建设发展的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当地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的管理,指导其完善功能,规范运作。帮助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各能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
第五章定点市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应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主管部门和当地畜牧(农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市州(县)畜牧(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求,督促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环节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防止假冒伪劣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健全信息工作制度,使信息工作经常化。
第十九条按照规定的时间,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市场运营情况,成交量,成交额、成交均价,同比情况,以及市场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条市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省畜牧食品局将对定点畜禽产品交易市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经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撤销其“定点市场”的名义。
第二十二条定期表彰运营状况良好的市场的市场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颁发的定点畜禽产品交易批发市场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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